星期一, 5月 27, 2019

赫拉利

人文主義告訴我們,只有這件事讓人感覺不好,才有可能是件壞事。謀殺之所以是錯的,並不是因為有什麼神曾說“不可殺人”,而單純就是因為這會讓被害人與其家人、朋友十分痛苦。偷竊之所以是錯的,並不是因為有什麼古籍說過“不可偷盜”,而單純就是因為如果有人失去財產,會感覺不開心。如果某個行為不會讓任何人感覺不好,就等於沒錯。如果一份古代文獻說上帝曾告誡我們不可以製作任何人類或動物的形象(《出埃及記》204),但我就是喜歡雕刻這些人物、動物,在過程中又不會傷害到任何人,這究竟能有什麼錯?
同樣的邏輯也能應用到對同性戀的論爭上。如果兩個成年男性喜歡與彼此發生性行為,且不會傷害任何人,這又有什麼錯?為什麼該用法律禁止呢?這就是兩個男人間的私事,應該根據他們自己的個人感受來自由決定。如果在中世紀,兩個男人向神父告解,說他們彼此相愛,而且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快樂,神父的判斷並不會因為他們究竟高不高興而有任何改變,而且他們居然不感到愧疚,這可是罪上加罪!今天的情況就不同了,如果兩個男人相愛,大家會說:“如果感覺對了,就愛吧!不要讓什麼神父、牧師影響你們,傾聽自己的內心就對了,你最知道什麼對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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