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5月 30, 2007

王丹 / 向台灣詩壇推薦海子

從明天起,做一個幸福的人
餵馬,劈柴,周遊世界
從明天起,關心糧食和蔬菜
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開
從明天起,和每一個親人通信
告訴他們我的幸福
那幸福的閃電告訴我的
我將告訴每一個人
給每一條河每一座山取一個溫暖的名字
陌生人,我也為你祝福
願你有一個燦爛的前程
願你有情人終成眷屬
願你在塵世獲得幸福
我也願面朝大海,春暖花開

對於1989年以後的中國詩歌愛好者來說,這是最廣為傳誦的詩句。在那個政治氣氛肅殺,社會環境壓抑的時代,這首詩讓一個民族的心靈可以得到一些自由與純淨,它成了我們的「心靈聖經」。

多年以前一個陽光明媚的下午,我在原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所所長嚴家其先生紐約的家裡聊天,跟他提到這首詩並當場背誦出來。對詩歌一向沒有什麼深入了解的學者嚴家其竟激動得淚光閃爍,擊節讚歎,在室內為之徘徊,不能自已。這首詩激盪人心的力量於此可見一斑。

它的作者,就是海子。我心目中當代中國詩歌的最高成就者。

不要說台灣,就是在中國,今天,還有多少人記得海子呢?那些悲壯的,那些理想主義的,那些在玫瑰色中綻放出鮮血的詩句,都彷彿隨著時間慢慢從記憶的枝頭飄落,然而,做為倖存者,我們的使命就是見證過去,不是嗎?

海子的詩,最大的特點就是用語言詮釋了什麼是人類的純真。在他的筆下,人類群體對童年的記憶,經由一些樸實的呼喚,瞬間充溢了讀者的想像空間,從蠻荒世界的亙古空寂到回歸自然的安寧平和,都一一展示出來。當人類愈來愈走向成年,多少純真已悄然逝去,我們有了愈來愈多複雜的理論體系,愈來愈世故的思維認知,和愈來愈挑剔的物質追求;但是我們的內心,卻愈來愈不安定,正是因為如此,海子的詩才突顯出它的價值,因為在他的文字中,我們彷彿可以感受到一些外界環境從我們身上積壓出去的東西,在默念他的詩的過程中,這些似乎已經逝去的東西一點一滴地回來。

在1989年中國發生那場驚天地、動鬼神的學生運動之前兩個月,海子在山海關臥軌自殺。現在回想起來,那真的像是以生命奉獻出的預言,海子以自己的臥軌宣告了中國一個理想主義高標的時代的結束。

這樣一個詩人,這樣偉大的作品,台灣的詩壇不應當不知道,不應當不重視。

1 Comments:

At 9:22 下午, Anonymous 匿名 said...

數位版權是正確的方向嗎?

‧數位時代雙週 2007/05/29
直至今日,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正版唱片,完全無視合法權益,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沒有絲毫罪惡感……


作者:詹宏志
直至今日,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正版唱片,完全無視合法權益,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沒有絲毫罪惡感……


網際網路全面發展之後,其中一個困擾觀察者或行政單位的「現象」,是它輕易「助長」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從事音樂工作的人對這個現象可能感受最深。就拿台灣來說吧,台灣唱片業全盛時期一年總營收超過新台幣一百億元(譬如一九九七年合法唱片業者就還有新台幣一百二十三億元的銷售總值),網路發達之後,非法音樂下載盛行,正版唱片業者的營業總額步步下滑,到了二○○二年,唱片業的銷售總額已經跌到不足五十億元,收入足足憑空蒸發了六○%,整個行業從上游到下游都面臨絕滅的危機。

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台灣社會在八○、九○年代透過教育與執法,好不容易逐漸使國人揚棄盜版唱片、錄音帶,唱片業才有了一段短暫的好景,不料到了二十一新世紀,尊重著作權的觀念再度翻轉毀棄,黑暗時代又重新來臨,歷史進化好像走了回頭路。社會在進步,為什麼著作權的受尊重程度會退步?

音樂業者先是怪罪個人電腦附屬周邊設備的光碟燒錄機(盜版行為因此從不肖業者轉為普通個人),後來則更無法諒解網路上可交換檔案的P2P軟體及其提供者(他們甚至發動司法權利,對下載音樂的大學生展開策略性的攻擊),但現在回頭看,事實上,這些指控讓他們與使用者愈走愈遠。

遠在多媒體個人電腦剛推出之時(那是一九九六年的舊事了),我有一次就在國外雜誌讀到一篇文章說,年輕人購買一部光碟燒錄器的費用,只要翻拷一套《披頭四全集》(Beatles)就全部回本了,很難不叫他們做這件事。網路上的音樂下載更嚴重了,邊際成本根本是零(你沒有因為下載內容而增加任何成本,上網的線路費用你本來已經付了),叫年輕人更加難以抵抗誘惑,年輕人本來是音樂消費市場的主力,主力不再花錢買音樂,音樂產業的困難可想而知。

問題是,不管是光碟燒錄或網路下載,這種使用音樂的行為都是更進步也更方便了,儘管並未合法,它們是「深得民心」的。音樂產業第一時間拒絕與使用者的「方便」站在同一邊,只希望保持自己的「(收費)方便」,堅持要消費者繼續購買明顯已經落伍的CD唱片,它的結果就是使消費者波濤洶湧地離開了正版唱片,完全無視於合法權益的存在,甚至淹沒在新科技革命的快感中,沒有絲毫罪惡感。

蘋果公司突破現狀,結合新的硬體iPod,推出第一個成功的音樂下載服務iTunes,終於讓使用者有機會用他們更喜歡的方法「合法」取得音樂,儘管合法下載音樂比起非法下載的比例仍低,但合法下載的成長速度已經極驚人了。其實台灣著作權歷史上有過合法錄影帶與非法錄影帶的競爭個案,很多人以為盜版者省去版權費,應有價格優勢,事實不然,有價格優勢的盜版者彼此分食,利益消散,反倒合法錄影帶有不斷投資改善服務的可能,最後勝利者是合法業者。音樂下載依我看,也有走向樂觀的可能,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使用者都想面對犯法的風險,過去他們只是得不到合理的服務而已。

音樂產業的覺悟來得很遲,到現在多半還一錯再錯,「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極可能會變成另一個錯誤的方向,至少其中一個有名的錯誤就是新力公司的「rootkit事件」。二○○五年底,一位資訊安全工程師無意中發現,新力公司在他們新發行的CD唱片暗藏了一個間諜程式,當你透過電腦播放時,CD中的暗藏程式會自動安裝進入你的電腦,並且用它來偵測未來你翻拷CD唱片的狀態,並能在你重複翻拷該唱片三次之後,就讓你的電腦無法讀取這張CD。消息曝光之後,群情大譁,新力公司就是搬出「數位版權管理」作為辯護的理由。

但不管是什麼理由,不經過消費者同意,甚至讓消費者毫不知情,以駭客式的間諜行徑偷偷摸摸闖進消費者電腦後門,當然是「太超過了」。這個冒犯眾怒的個案可能只是罕見的極端例子,最後新力公司不得不承認錯誤,並回收這些隱藏惡意的CD,但公司聲譽和消費者關係已經大受損傷。

我覺得這個事件更值得注意的是事件背後的「思想」,也就是直至今日,唱片公司仍然覺得它必須偵測消費者使用著作權的行為,必須對自己的版權做更嚴格的管控,不管這個管控是否給消費者帶來不便。

目前各種「數位版權管理」的方案都太複雜了(不限於音樂,電子書、雜誌也都是如此),都太小氣了,保護太多了,對使用者的使用條件考慮得太少了,甚至都比「前數位時代」麻煩。即使是蘋果公司的iTunes和iPod也是如此,譬如說網路的接近早已沒有國界,iTunes的販賣卻還分國別授權,價格差距也不小(英國拜英鎊高價之賜,英國人買一首歌的價格是美國人兩倍以上),而台灣至今沒有iTunes的合法服務,使得你買的iPod(和iTunes服務相連結的),其實會成為一部自找麻煩的MP3 player。

當然唱片業的自我辯護可以想像,他們一定說他們必須保護版權以及其中的利益,數位工具巨大的複製能力讓他們心生畏懼,他們不相信消費者的善意,寧願相信DRM。但為什麼不想想網路服務的眾多例子?很多重要的服務與內容是「免費的」(譬如Google的搜尋),這並不妨礙他們找到「獲利」的途徑。內容業者不應懶惰,著作權的價值體現一定有更好的方法,一種配合新科技帶給消費者方便的方法,而不是防消費者如防賊的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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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阿達達 2007/05/30 13:33:38
‧標題:想清楚再說
Web 2.0, 新思維,新作風 ...
這些東西在完整產業鏈還未形成以前,那些創作者就餓著肚子等吧!!
很多事情,事不關己說的輕鬆,而且也一點都不客觀,
很想請問Web 2.0的產業鏈是什麼? 新思維新作風的產業鏈在哪?
不要忘記,在台灣很多內容創作者不是SOHO,就是小公司,他們可沒有Google那麼大的本事,去創造什麼產業價值鏈,更何況連美國四大媒體集團也都搞不定,那些空洞的想法,請不要再拿出來望梅止渴吧

‧發表者: jacky 2007/05/30 09:09:23
‧標題:新時代,新思維
我建議音樂創作著,要走出遭受音樂出版公司束縛,數位科技如此發達,音樂製作門檻以降低,將你的版權,大量授權給獨立製作者,獨立製作能將你的創作賦與創意,音樂市場會比現在更蓬勃發展。

音樂版權收益,要多面向,現在各網站、部落格都需要音樂,為甚麼不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收費,達到雙贏。

‧發表者: 路過 2007/05/30 04:34:32
‧標題:反抗不如接受
網路的傳輸
一方面讓唱片賣不好
但一方面好的作品卻是很容易大大出名
知名度會較過去容易打

當然不是說大家下載盜版是對的
問題是洪流來了怎麼辦?
臺灣夏天颳颱風,我們再怎麼罵颱風,它還是一樣存在
隨著資訊快速的流傳與存取媒介的成本大降
這種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
要取得的管道也越來越多..
唯一的方法就是降低正版的價格
隨著資訊的發達,知識財產面對的市場也更大
將正版價格趨於合理,會得到相當的效果的
如果兩三片正版CD就能買一臺DVD燒錄機...年輕的窮學生可能會買嗎? 除了有富爸爸的例外..

‧發表者: SBT 2007/05/30 01:41:51
‧標題:現在 ...
我不想買唱片。

但是我願意付錢支持「夠棒的音樂」。

我痛恨買了唱片之後發現沒半首好聽的曲子。

但是如果在網路上找到自己喜歡的曲子,我願意付錢支持原創作者。

我不買唱片的話,要怎麼付錢支持原創者呢?「給我一個管道吧」!

噢,不用給我 DRM 保護過的低音質檔案了,我會弄到「我需要」的品質、「我方便」的格式 ...

‧發表者: Sony迷 2007/05/30 00:18:49
‧標題:這個例子太沒說服力了!!
>但為什麼不想想網路服務的眾多例子?很多重要的服務與內容是「免費的」(譬如Google的搜尋),這並不妨礙他們找到「獲利」的途徑。

很爛的例子!!
Google的獲利是建立在不賺錢內容業者的犧牲之上,
就像Kuro或ezpeer這樣獲取暴利,
反而創造內容的什麼都賺不到,
只有仲介、搜尋能賺錢,
這樣的例子怎能讓內容業者認同。

目前網路內容處於西部拓荒時代,
一切秩序都未建立,
但久了就會有新規則的產生,
完全的棄守只會讓內容業者完蛋,

網站內容業就是在網路泡沫時只想擴展而太快棄守,
現在想收費變得不可能,
棄守絕不可取,也鼓勵唱片業者不要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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