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0月 19, 2011

和平協議

在所有大專院校的政治學系所中,任何一本教科書都寫得很清楚,在國際互動中,一般用來描述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種類不同,意義也不同。

其中有四大項和兩岸有關:

●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 「停戰協定」(armistice)

● 「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

● 「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

「和平條約」、「停戰協定」與「停火協定」這三者是都具有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

---黃創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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