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協議
在所有大專院校的政治學系所中,任何一本教科書都寫得很清楚,在國際互動中,一般用來描述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種類不同,意義也不同。
其中有四大項和兩岸有關:
●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 「停戰協定」(armistice)
● 「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
● 「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
「和平條約」、「停戰協定」與「停火協定」這三者是都具有國際法拘束力條約,且是屬於「國家」與「國家」間所簽署的國際文件---
---黃創夏
http://blog.udn.com/karl6406/5758552#ixzz1bILXRXfY
0 Comments:
張貼留言
<< Home